患重大疾病后单位能跟我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03:21
我于2008年九月份左右患子宫瘤,经医院手术并休养三个月后于12月份出院,但此时由于公司合同(截止到11月底)到期,公司因怕我的病在以后的工作中发作而出现巨额赔偿而不与我续约,经多方协商,公司愿意赔偿我六个月工资,那么现在我有以下问题:
1.我现在完全具有我以前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请问我想续约三年可以吗?(上次合同是一年)如公司不肯,是否违法?
2.如公司不与我续约,因为我患的为重大疾病,公司应按劳动法怎么赔偿?
3.如赔偿N个月工资,那么月工资是按去年平均水平算还是按基本工资算?(因公司月工资包含很多补助\福利之类,基本工资很少)

1、“我现在完全具有我以前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请问我想续约三年可以吗?(上次合同是一年)如公司不肯,是否违法? ”:
(1)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你单方要求续约3年,如果单位不同意、又没有法定应当续约的情形的:不行。
(2)如果你以下情形之一,你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你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你要求续约3年的请求就是有法律依据的):“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如果你没有(2)中所说的情形,单位不续约就不违法;你有以上情形:单位不续约就违法,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与你订立3个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不成时可以仲裁。

2、“如公司不与我续约,因为我患的为重大疾病,公司应按劳动法怎么赔偿? ”:你是非因工患病,没有赔偿、只有病假待遇,即:
(一)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二)【医疗期的待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在你的法定医疗期内: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四)《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赔偿N个月工资,那么月工资是按去年平均水平算还是按基本工资算?(因公司月工资包含很多补助\福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