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中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30:12
假设中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1000万元,中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美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100万元和日本的C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美国、日本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的比例税率。A公司通过其B分公司已缴美国税额为50万元,通过其C分公司已缴纳日本税额为60万元。问:
1、在居住国不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双重征税的情况下,A公司就其境内外的总所的,实际承担的总税负为多少?
2、在中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情况下,A公司最终的纳税额是多少?
3、在中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的条件下,A公司最终应纳说额为多少?

1、(1 000+100+200)*40%=1 300*40%=520万元

2、分国限额抵免:
(1 000+100+200)*40%=1 300*40%=520万元
B国可抵免:100*40%=40万元与100*50%=50万元中较小者,故可抵免40万元;
C国可抵免:200*40%=80万元与200*30%=60万元中较小者,故可抵免60万元;
A公司最终纳税额:520-40-60=420万元

3、综合限额抵免:
(1 000+100+200)*40%=1 300*40%=520万元
B、C两国综合可抵免:
(100+200)*40%=120万元;
实际在B、C两国交纳:100*50%+200*30%=50+60=110万元;
故取小者:110万元
A公司最终纳税额:520-110=4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