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9:30:28
甲方(实际抵押人):**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汽车公司
丙方(名义抵押人):**有限公司
丁方(承租人):**个人

我方是丙方(名义抵押人)

鉴于
1.基于丁方和国家对营运车辆规范管理要求,融资租赁期间,本协议各方均同意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抵押人)名义登记,但该项登记并不改变租赁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

2.权属状况: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实际抵押人)为甲方;登记车主(名义抵押人)为丙方;使用权人(承租人)为丁方

3.登记:因实际运营需要,各方确认融资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登记,由丁方实际承租使用,车辆所有权依法属于甲方所有,故丙方丁方同意不附带任何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项下租赁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各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丙方乙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2.甲丙丁方怠于旅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丙方(名义抵押方),有没有名义抵押方一说?
请看看是否对我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标准,请以我方为责任最小修改下 谢谢专家。

你这里面提到了“融资租赁”和“名义抵押”两个概念,不知你对这两个概念是否真正理解?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我想你肯定是搞错了。

而对于“名义抵押”,我猜想是不是这样:
1. 甲方为车辆的实际购买者,但由于运营规范的限制,只能挂靠在丙方的名下;

2. 现在甲方想把自己的车辆抵押出去

如果是我想的那样,你们之间可以这样操作:
首先,按照通常的抵押合同,由甲方(抵押人)与乙方(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然后在特别条款中,叙述一下,抵押物是甲方实际购买的,登记在丙方名下,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做法,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但是对抵押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丙方无涉,由甲、乙方之间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