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32:47
我于2005年12月23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2日到期。在公司工作三年。(2007年续签过一次).

在2008年11月18日我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在2008年11月27日与公司又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年12月23日----2010年3月22日)

在2008年12月8日,本人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为由。

请问,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怎样给我经济补偿? 是3个月工资还是1个月工资?

我把我的分都给你了。肯定网友给我帮给忙。给我一个合理的好的解释。谢谢!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怎样给你经济补偿是3个月工资,因为你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

1、可以肯定公司属于违规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可以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和你完成到2010年3月的劳动合同。
2、如果你接受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话,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辞退你。
3、由于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单位索要赔偿金,数额是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再乘以双倍,因此,你可以向单位主张6个月的工资。
4、注意这个工资是你每个月全部的劳动报酬,不是单指所谓的基本工资。

你肯定可以要求3个月经济补偿。

公司刚刚跟你续签合同,马上又要中止合同,在没有充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

1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

不太清楚2008年11月27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第二份合同没有生效,所以公司违约的是第一份合同.
2\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1月27日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双方均签字盖章?如果是公司需要赔付你去年全年平均工资12个月。如果双方没有签字盖章,则此合同不生效,公司提出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方面需要补偿你1个月的基本工资(不是平均工资),但是如果你之前和公司签过自愿离职通知单,那你就什么都拿不到了,月底就需要立刻离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