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4:03:18
重庆某外贸公司从巴西进口的一批皮革,于2006.03.16(周四)运抵上海,经转关运输,与 4.2运抵重庆。该公司4.19日(周三)就该批货物,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想重庆海关申报,海关审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未20万元。4.21海关放行货物。滞报金为什么是300元,滞报天数为什么是三天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应该是4月2日+14天,第14天是4月16日为星期天,而起征日从第15天算起是星期一,所以17号这天应包括在滞报天数里,所以是17.18.19日共3天。

同意" MY蓝鲸 "滞报天数为两天的答案。

这题是08年海关出的习题集里面第一套模拟试题的题目。参考答案滞报金为300元。

但是我一直觉得跟08年教材的说法有矛盾的地方。因为在教材上都有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举例,税款缴款期限为出具税单后15日内,从例子看出,出具税单当日是不计算在该15天内的。同理,海关接受运输工具申报当日应该也不计算入货物报关的14日期限里面。应该从运输工具申报当日的第二日起计。所以,本人认同滞报金为200元的答案。

“ 常青绿 ”的答复很详尽,但是可能没有留意到2006年4月16日为星期日,照规定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公众假期的话顺延期限到下一个工作日,即4月17日为最后申报期限最后一天。滞报金从18日起计,18-19日共计2天,滞报金合计20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从上海转关到重庆这段路没有超过滞报期,从4月2日开始算起。如数15天,4月2日开始算,到4月16日刚好15天,超过一天按万分之一征收滞报金,即从17日开始算起至19日,刚好三天,滞报金是按完税价格来征收的。即200000x0.0005x3天=300

申报期限:运输工具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14日内,也就是2+14=16日为截止日,那16日是周日,则最后申报期限顺延至17日,则滞报金起征日应从18日开始,则18、19两天为滞报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