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遇到一个很大的麻烦,请大家救救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45:16
尊敬的各位朋友,
你们好,不好意思要耽误你们宝贵的时间帮我出点子。
事情是这样的:
我的老婆因怀孕,今年八月份她向所在的邵阳市洞口县XX单位请了产假,公司批准产假为半年,我老婆十月底刚生了小孩,可是最近单位向我老婆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强调必须要在今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那单位反复强调如果不终止就占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好招新人,可单位并没有对提前终止合同提出作任何补偿。
为此,我想请问大家几个问题::
一是单位能否对哺乳期的妇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产假的假期与哺乳期到底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重叠计算,比如,我老婆请的产假为半年,可她十月底生了解小孩,那是否意味着她的产假到明年1月才休完,然后才开始计算哺乳期?

三是假如单位硬是要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补偿,而这个补偿应如何计算?

四是面对此问题,我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处理?

谢谢大家,提供帮助,我们热切的期待好心人帮助。

邵阳市

一是单位能否对哺乳期的妇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

我感觉是绝对不能!

具体的不清楚了,不过我是学法的(刚大二),相信法律会保护你们的。

去争取!

不行就找律师。

网上问不怎么详细,建议咨询律师,咨询不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