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此合同,出国考察费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06:08
本人与2006年10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合同中列明一项是“职工违约,还应赔偿在职期间的出国费用,按照全部计算,自回国之日起,在本公司每工作一年冲减应赔偿额度的20%”,本人2008年陪同领导出国拜访公司客户,回来后一个多月后正好合同将到期,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在合同到期(10月31日)前一个月10月4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10月10号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目前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我赔偿全部出国费用,不知道公司做法是否正确呢?因为我觉得我合同将要到期了,且出国前没有任何约定,已经谈不上违约不违约了,不应该赔偿。另外,公司这种合同规定是不是也不符合劳动法呢?请高手指点,谢谢。
另外,现在公司在民事起诉书上还指出这么一条,公司在我入职前(2006)曾培训过我们公司制度,其中有这么一条公司制度,“公司出资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可签订5年期合同”。这句话公司在起诉书上的理解是出国回来就得签五年合同,我觉得这应该不合法吧,毕竟我们已经只签了两年的合同。他没有权利决定我合同期限到后是否再续签。?另外我的档案保险关系目前一直在公司扣押。我应怎样维护个人权利?如果开庭,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呢?
被官司缠身,实在很郁闷,特请高手指点,万分感谢。
谢谢,我的合同是10月31日到期,合同规定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于是我在10月4日提出,然后进行交接。10月10日公司让我离开,并不是我不同意工作到合同到期日10月31日,我觉得这不算违约吧?再次请教,谢谢

1、劳动合同10月31到期,你10月10日离职,违约了。
2、2006年10月签订的合同,按当时的法律处理。
3、还剩21天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批准离职,应当按服务时间的比例减少违约金。
4、“公司出资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可签订5年期合同”,“可”的意思是双方协商可以签订,不是必须签订。
5、离职后,公司必须依法办理保险档案移交等手续。
6、胜算较大,值得请律师。
QQ:604273205

你提出离职实质上是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属于合同终止。不知道你的离职报告上是否体现出这一点。
出国拜访客户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