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培训赔偿纠纷,再次请专家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16:37
本人与2006年10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合同中列明一项是“职工违约,还应赔偿在职期间的出国费用,按照全部计算,自回国之日起,在本公司每工作一年冲减应赔偿额度的20%”,本人2008年陪同领导出国拜访公司客户,回来后一个多月后正好合同将到期,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在合同到期(10月31日)前一个月10月4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10月10号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目前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我赔偿全部出国费用,不知道公司做法是否正确呢?因为我觉得我合同将要到期了,且出国前没有任何约定,已经谈不上违约不违约了,不应该赔偿。另外,公司这种合同规定是不是也不符合劳动法呢?请高手指点,谢谢。
另外,现在公司在民事起诉书上还指出这么一条,公司在我入职前(2006)曾培训过我们公司制度,其中有这么一条公司制度,“公司出资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可签订5年期合同”。这句话公司在起诉书上的理解是出国回来就得签五年合同,我觉得这应该不合法吧,毕竟我们已经只签了两年的合同。他没有权利决定我合同期限到后是否再续签。?另外我的档案保险关系目前一直在公司扣押。我应怎样维护个人权利?如果开庭,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呢?
被官司缠身,实在很郁闷,特请高手指点,万分感谢。
我的合同是10月31日到期,合同规定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于是我在10月4日提出辞职,表示不再续签,然后进行交接。10月10日公司让我离开,并不是我不同意工作到合同到期日10月31日,我觉得这不算违约吧?再次请教,谢谢

呵呵,楼主有很多误区,可能因为从未细心读过《劳动合同法》,建议你去读读,毕竟是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一部法律。

1. 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劳动者根本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反倒是企业应该通知员工是否续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到期日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企业没有在之前向你以不低于前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约续约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企业给予你经济补偿呢!

因此,你在在10月4日提出辞职,实在是走错了棋!!你本可以等着劳动合同到期自然就可以走人咯。那就不能算违约了!

2. 你在合同到期以前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算违约(至于违约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那是另外一码事,后面会叙述的)。但如果你的辞职信上仅仅是表明自己不愿在续约,那也可能不算违约。

2. “公司出资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可签订5年期合同”,这个制度中有三点可以找漏洞的:

首先,出国考察算不算“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个人认为,出国考察并不算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公司无权要求你5年的服务期;

其次,如果你引用的句子完全正确的话,即便出国考察算专业培训,那么公司也只是“可以”要求你签订5年期合同;现在公司并未让你签这份5年期的合同,那视为公司放弃这个权利!!

最后,如果公司制度未公示,即使培训过,如没有培训记录(没有你的签字),你也可以说公司的制度对你无效。

3. 我们再回到“出国考察如果不算专业技术培训”的话题上,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公司无权与你约定服务期;如果服务期约定无效,那么公司合同中列明一项是“职工违约,还应赔偿在职期间的出国费用,按照全部计算,自回国之日起,在本公司每工作一年冲减应赔偿额度的20%”这一条就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商业秘密方面的约定外。

说到底,我觉得,公司要你赔偿应该是站不住脚的。祝你顺利。

h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