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6:35:35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1 . 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 . 在这份合同中就是指新鲜蔬菜。
3 . 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本案中,因双方已经有多次交易的经历,所以卖方应当知道买方所要的是什么蔬菜。

1、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份合同中就是指新鲜蔬菜。
2.

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份合同中就是指新鲜蔬菜。如果单看合同双方都有理,但是本案中已经说明双方一直都在合作,卖方应该知道买方的需求,这就要求卖方要尽到更高的义务。因此甲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