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31:37
请教:
有个朋友,2007年11月12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任部门经理,但劳动合同是和人事外包公司签的。08年7月开始直接和这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但08年12月份这家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请问他应该获得多少的补偿金?他的工资超出了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金是要封顶的吗?另外08年7月之前是和人事外包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这会影响他的工作年限吗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在这里你朋友是在与这家公司签合同后发生的劳动纠纷,所以经济补偿金以及里面涉及的年限是从与这家公司签合同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