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41:41
1.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2.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问: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4.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

不要听上面的回答,第一题答案是无权,因为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海牙规则》 中免责条款有船长、船员、承运人、引水员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只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承运人或船舶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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