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11:18
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于是发出加押电报通知交单行通知收益人,称其已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17日。2005年5月13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问法院签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可以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

不能。因为它已经在汇票上承兑,那么该汇票是脱离信用证的受票据法保护的。

法院签发止付令不恰当。因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关系,银行对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不负责任。法院可以要求银行冻结款项。等案件审理后,银行履行付款程序但款项实际转到进口商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