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52:52
王某有私房三问,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3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
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因为办理了登记,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王某对丁某构成了违约行为,应该赔偿损失给丁某。
涉及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1、王某和丁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
2、《物权法》规定,房屋以产权证(最终以登记簿)确认所有权,所以,现在房屋归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