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工时”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50:21
我公司说是”综合工时用工制”,但是是否侵害劳动者权益,我个人持怀疑态度:
1.综合工时定义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那么申请年综合工时,是否就是说年综合工时最大不能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40小时所折合成的年工作小时数?但是我看网络上有个案例是每季度综合工时为502.08小时,这个数目远大于定义里的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
2.在实行综合工时的前提下,是否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约束?
3.我公司为了控制加点,让每周间隔休息2天,其中一天算公休,另一天要用8个小时的加点抵消.也就是未经员工同意,就强行安排周三休息而且抵扣掉已加班的7个小时,这在综合工时里面合理吗?我个人觉得可以安排休息不产生加点,但是不能抵扣已经产生的加点,因为是公司安排休息,并不是员工不愿意上班而自行休息.
4.公司对抵扣不完的加点给加点费,但是并没有乘150%.
请专业律师给我点帮助,非常感谢!
强行安排周三休息而且抵扣掉已加班的7个小时.
输入错误,应该是8个小时.
这样以来,公司就可以让在一天之内加班8个小时,把生产量赶上来,第二天休息一天,把8个小时扣除掉,既不影响生产量,也不会产生加点费用,这样是恶性循环,是用综合工时做幌子,榨取剩余价值,节省成本的行为,因为多休息一天,可以节约水,电,气,食堂等很多费用.
请律师重点回答第1、2问,谢谢。

你好,我觉得公司这么做,我觉得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们在恐吓你,根本就没有提起诉讼这回事儿;另一种是他们的法律顾问有点问题,想和你打民事赔偿官司,但是——前面也说了,你们之间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该不会受理这样糊涂的诉请的。 问问相关律师.

综合工时制度的应用首先应当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如果已通过审批,那么对于它的适用的合理性,在根据具体的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进一步确定。建议你带上资料找个律师做个详细咨询为妥。有些确实三言两语说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