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工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5:12:11
公司是一在中国十一年的外资企业.一直都是采用的标准工时.今年突然要采用综合工时制度.我们知道这要双方共同协商的.在协商过程中公司含糊其词很多问题都不能给个明确的答复却要我们签署同意综合工时制度.但却又只给我们一个空白名单让我们签.而无任何文件说明.第一次协商不欢而散.紧跟着公司又把大家分开几起协商.好象是怕大家在一起商量一样.这样一部分人在还没闹明白的情况下就签了字.再后来就是责任分到每个部门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就一个一个挨个谈.又有一部分人在这样攻势下签了字.我很想知道这其中是否存在有欺骗行为?现在公司仍然有一部分人不愿意.但公司说综合工时制度肯定要执行的.我想请问各位专家:如果公司真的强制执行我们应该怎么办?公司会不会解聘我们.解聘后会不会有赔偿?怎么赔?还有的人担心公司会按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担心会得不到赔偿.不知道这种情况公司有没有违法?会不会有经济赔偿?请各位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问: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哪些工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书记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是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和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