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法律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0:01:20
案例1:
1985年10月,王某与任某牵头兴办了大兴图书档案装具厂,当时挂靠在某乡政府,登记为乡办集体企业,但乡政府及乡工业公司没有任何投入,企业开办费用及厂房、场地的租金均由王某与任某自筹,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企业每年向乡工业公司交纳管理费及向乡政府上缴一定数额的利润。1992年4月,装具厂与省档案科研所达成联合举办档案设备厂的协议。协议约定:由装具厂投入厂房、机器设备及流动资金,科研所以技术及销售信息作为投入。企业经济性质为联营。主要分配方式为:装具厂每年向科研所支付技术咨询费30000元。科研所即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双方未约定其他风险承担方式。1999年10月,乡政府对所属乡办集体企业实行改制,任某出面,以现任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创始人之一的身份一次性买断了该企业的全部产权,承担了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企业与乡政府、工业公司完全脱钩,并从该企业帐户中提取130000元支付购买款,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进行了认证,但任某一直未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性质的变更手续。
2000年3月1日,王某与任某在企业买断改制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任某任厂长,王某任副厂长,合作经营管理企业档案设备厂,共担风险,共同受益;二,双方按照6:4的比例分成,原则上包括工资、奖金、分红等全部所得;三,任某负责企业全面工作,主管销售、技术部、财务工作,王某负责主管经营管理、工程部、供应部、质保部、办公室及后勤等工作;四,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按6:4各自享有与承担;五,合作是共同的,单方提出撤出时,不分出红利。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能够按约履行。
2001年9月11日,任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王某受重伤入院。任某的妻子赵某、儿子任小某以任某的继承人身份进入档案设备厂。赵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自封为企业的厂长,并在厂内张贴公示,将王某开除出厂,并将王某保管的公章等抢走,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诉讼中该企业资产经评估与审计确定,截至2002年6月30日,企业净资产总额为负值。
(1)本案中,王某是隐名合伙人吗?
(2)本案中,赵某与任小某可以继承任某的合伙人资格吗?
(3)本案若适用新合伙企业法,处理结果如何?

事例2: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东山液化煤气站,其中甲出资15万元。液化

试分析如下:
案例一:
1、从本案原始投资来看,王某和任某自筹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因此王某属于实际的原始合伙人,对企业享有合伙人的地位和资格,这种资格一直没有实际被剥夺,因此仍然享有。至于工商登记只不过是对外公示。但是本案显然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认定。
2、作为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法律并没有说这是一种资格的继承。因为合伙强调的还是人合,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合伙的稳定,其他合伙人有权利接受或者拒绝继承人成为合伙人。
3、本案如果任某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则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任某首先应当起诉确认其合伙地位,然后由其主导合伙企业退还继承人应当享有的资产,然后变更合伙企业为个人独自企业。
案例二:
1、法律既要保障合伙的稳定,又要允许合伙人退伙自由。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合伙有期限约定,一般应当履行到期限完毕,不能随意退伙。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在不给企业造成损失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提出退伙。
2、本案如果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则属于自愿退伙,乙丙退还甲的出资,视为同意甲退伙。
3、答案类似于第二项,乙丙已经以行为表示三方达成退伙协议,而且已经部分履行。
4、本案对内来说应当视为三方达成了退伙协议,甲已经退伙。至于退伙返还出资多少,应当按照甲实际退伙之日进行资产清算,计算甲应得的退款数额。如果退伙之日有亏损,甲同样应当承担。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好的案例,值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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