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0:44:27
2. 我公司出口,合同: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总金额1,200,000美元,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8月1日收到信用证:Amount:USD1,200,000,Quantity:800M/Tons±5%,Price:USD1,500 per M/T,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immediately…… 我方9月7日装运,交单到中国银行议付,中国银行提出不符点:发票上的金额是USD1,224,000。我方理由:800公吨, ±5%,意味着760-840都可以,我方装了816公吨,所以总金额多出24,000。后中国银行建议: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信用证下USD1,200,000 制作一套发票,超额部分制作一套发票 办理光票托收。9月10日,买方发来传真索赔:延迟装运。信用证中说立即,按惯例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9月19,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没有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成交金额太大,我公司请开证行退单,但恰逢该货物价格上涨,买方到银行宣布接受单据中的不符点,但拒付超额部分。我公司白送了16 公吨货物。
问1:不符点是否成立?
问2:买方索赔有无道理?
问3:开证行有没有失误?

1. 不符点成立,

  因为800M/Tons±5%可以对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有相应的波动. 其实买方开信用证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让他们写成"Amount: USD 1,200.00(±5%)".

  应该说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为你们合同上明确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况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么个立即法呢,这些都太模糊了,

  这两点足够形成不符点,是属于你们审证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们9月7日装运,买方却在9月10日要求索赔,明显这个买家是不安好心的。而当时银行建议部分办理托收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要与买方达成协议,并立即要求买家修改信用证。

  但是,买方索赔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因为信用证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装运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当时的UCP500来说, 按惯例“立即”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 所以,你们确实是“延迟装运”

  3. 我觉得不能说是“开证行失误”,因为开信用证之前,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后才能去开证,而开证后,卖方也会收到信用证副本,当时如果卖方看出有哪里不对的,立即让买方修改信用证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开证行失误这种说法。

不符点成立,因为800M/Tons±5%可以对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有相应的波动,包括货物的price都不能有变化

immediately 等单词不建议在信用证中使用
UCP600:
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