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物权法维护拆迁赔偿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59:56
我是一个国企单位的下岗员工,87年单位给我分了2间房,现在把原单位的房屋及地卖给了街道办,请问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行拆我的房,是否违背了物权法,我现在该怎么办?
要求解决住房单位不管,并且只补偿2000元,是否合理!该怎么办!~~~~

你好:单位出售房屋你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也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单位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是无效的。你是单位的职工,分配住房是福利待遇。你可以提起诉讼,以侵犯了你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用物权法维护拆迁赔偿权益: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法解释。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公正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拒绝的;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
  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