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的质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26:49
我去公证处公证这封电子邮件的下载和打印过程没有问题,将其作为证据。可是如果对方不承认自己使用邮件上发信人的电子邮箱或者不承认发送过此邮件,法官会认可吗?该怎样处理呢?谢谢

如果你公证的电子邮件确实是对方所发,而且搜集证据途径合法的话,那么法官会予以采纳,对方不承认自觉发过此邮件就需要自觉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就会认为此邮件就是当事人所为。应该说对方举证不能的话对他就很不利。

将下载过程等记录下来,最好是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下载。个人下载的,公证处也无法做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