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37:16
情况是这样的:
2005年底 当时一个私人要开办砖厂,要拆除我家的土墙房子,当时签订协议中的内容是:“将我房子(有土地使用权证)拆除后用做修建砖厂的地址,并在我家的一个自留地修房三间作为临时用房(临时用房是他出资修建的,大约花了3W),作为拆除的交换条件:他赔偿1W元并且在2008年底之前修好一栋二层砖混小楼(目前他同意不修房子,而补偿10W元钱)。目前我们仍然住在临时的房子,临时房子没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拆除的那块土地,他每年都给我家里交租金,只是口头上说过,租期10年
现在2008年底已快到了,所以也该了解这些事情了
我请问下:
1、我们现在住的这个临时房子地方,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不是代表被拆除的老房子仍然是我们的合法宅基地,只是租给他使用而已?我们手上有被拆除地方的使用权证
2、有没有必要在这个临时房子所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目前他给的10W元钱(二层砖混结构)按市场价格算下来低不低?
4、租期有没必要专门写一个租期的协议?

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朋友给我解读一下,谢谢!
请问河北律师赵颖锋 - 高级经理 七级
现在住这个临时的地方,现在这个房子没有任何手续,请问以后会不会有麻烦

1、中国的土地权属是采用登记制度的,只要你的登记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你们所有。
2、没有必要,当然如果能办下来更好,有土地比没土地强。但是不要撤销以前的土地证。
3、价格高低你可以到当地的物价局,物价局有价格事务所他们可以评估。
4、租赁期限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没有写成书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可以随时收回土地。但是对于补偿你10万元,最好写成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