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59:06
我2004年3开始工作至今,一直在一家台资企业。
第一次合同签一年:2004.3-2005.3。
第二次合同,2005.3-2007.3
第三次合同,2007.3-2009.3。
想问
1.到了2009.3,我如果再签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吗?
2。还是说我签不签合同,我都默认为已经是无期限合同?
3。如果公司届时裁员,会不会因为我合同到期,就直接不续签合同而将我裁掉,而逃避补偿我n+1?

法律规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几种情形,你显然都不符合:
1. 双方协议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3. 从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被单位解除合同的。
4.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应该支付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1、如果2009.3月续签合同,那么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你跟单位协商,单位同意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你们也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不签合同的话,要一年以后才能认为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签合同期间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3、如果公司在2009.3因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那么你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