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教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4:53:01
公司要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人不是很清楚,这样对劳动者本人有什么好处,因此来请教一下大家:

1、无固定期限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可同,而不用赔偿?(根据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这样的(提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同时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赔偿,只要提前60天提出。这个60天我觉得太长,如果找到新工作的话,新公司恐怕也等不急你60天之后才到岗吧。60天的限制间接上是扼杀了劳动者去新公司的可能。)

2、如果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担心公司在不满意的时候,会找各种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说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岗位工作的技能等,对公司来说要找个理由开掉一个人还是很容易的。这样一来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是变的更没有保障了,好像随时都可能失业?

3、假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赔偿,那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4、签订无固定期限和同时要特别注意哪些地方?

都不知道要不要签了,大家帮我想想主意,谢谢大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