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合作期,和劳动试用期,这两合同有什么区别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34:57
我终于逼老板和我签试用合同了,但他把合同改成尝试合作期合同,不是劳动雇佣试用期合同,不敢签。

我签合同主要是怕不发我工资,拖欠工资,或者用什么公司股份抵押工资,先前的同事就有这事,说用分给一部分公司股份。所以逼着签试用合同。

请熟悉法律的朋友帮帮忙吧!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执行,现在已经近1年了。估计你的老板根本没有把你的权益放在眼里。
  从没有尝试合作期合同,用工就应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种老板估计只有你去劳动局举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