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答,急!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42:22
A 公司与B公司于1997年9月订立了一宗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1997年11月底前支付货款。B公司如期交付了钢材,A公司却直到1998年2月仍不交付货款780万元。因A公司当时正投资一项房地产开发,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B公司同意其延迟履行,1998年10月A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竣工,A公司不但没有将欠款偿还,反而将开发项目中的价值1000万的股份赠于另一间公司,并办理了赠于公证。请问:根据《合同法》,B公司应享有什么权利?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基于以上规定,B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与另一公司的赠予合同,将赠予合同的标的折价或者拍卖用以清偿自己的债权。

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B公司应当在知道A公司的赠予行为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B公司当然享有对A公司的债权。A公司无偿转移价值1000万的股份的行为无效。B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B公司可以通过法院撤销A公司的无偿赠与行为。从而行使对A公司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