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城管与小贩之间的问题。。。先有的暴力抗法 还是先有的暴力执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16:57
近年来城管与小贩之间的问题重重。。。。但是到底是先有的暴力抗法 还是先有的暴力执法??

呵呵,这是公说公,婆说婆的问题。

一般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柔能克刚”的小贩,对你笑容可掬但就是不守规矩。所以城管在不得已之下只能暴力执法。
一类是本来就对小贩没有好感的城管,或者是素质不太高的城管。上来没说几句话就拳打脚踢,所以只能暴力抗法。

应该先被打 才可以打人!!!!!

楼主的问题 其实就是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所以答案可想而知
关键还是城市管理体制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取缔无证经营”的法规问题,还有就是国家立法不足的问题。
解决了这3个问题,才能再从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上消除城管的一系列暴力冲突问题。。
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城管的产生及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 使。"2002国务院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17号文件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 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必须是公务员
相关法律探讨:1.据国务院的出法可知,城管部门是一个行政机关,并且不是之前现有成立的部门的下级部门,是一 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实际上在186个国家行政机构中也并未找到城管这个部门.所以国务院的主观意愿是成立 一个行政机关,而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成立的城管部门就违反了宪法第三条了.
2.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是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设立一个行机关,所以城管的成立也违反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按法律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