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赔偿申请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9:41:08
我是2006年8月1日进的现在的公司做销售工作,现在是2008年12月17日,我仍然在这个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我能提供在公司工作的证据有销售产品的出库单,有库管的签字。销售金额上交的会计签字的收条(我们的会计只签姓)。还有工资卡、名片、交通费报销单老总的签字等,工资条也有,但是不全,只有最近的。
1、由于2008年1月1日新出的劳动法,那么按照里面的规定和我2006年8月1日的入职时间我应该与公司成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不知道向我这种在新法出台之前的事情是按照我的入职时间算还是按照新法的出台时间算呢?也就是我本身是否与公司具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应?赔偿时间是应按按照2006年8月1日起还是2008年1月1日起?
2、我在公司整整工作了28个月,按照新的劳动法,向我这种没有签合同的公司应该支付我每个月2倍的工资,我理解为实际应该付我双倍的底薪,但是实际中只发了我每个月的工资,所以我应该索赔数额是27个月的工资。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还是按照新法的出台时间计算赔偿月数?
3、我的工资组成是“底薪+房补+饭补+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其中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是用发票报销出来的,不纳税。房补和饭补是和工资一起打到卡上去的,应该是纳税的吧。有人说这样的话房补和饭补也应该算在我的基本工资内,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这样算,请赐教!
4、我以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被承认,我的申请理由是否够充分。如果申请赔偿的话,获胜的把握有多大?申请步骤是劳动局先给出个结果吗?公司不服再去仲裁?包括公司对仲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移交法院?这样的话最总会有几个步骤?
5、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会败诉!无法得到公司的任何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赔偿双倍工资我还是没明白。是不算已经发给我的工资,按照月份再给我双倍的工资。还是去掉我已经拿到的工资,再额外补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呢?就是公司赔偿以后实际是每个月支付我的是两倍工资还是三倍工资?

先纠正一点,你的情形要签的不是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
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你不具有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1年的起算时间也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满一年时,你才具备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至于你所说的赔偿,不太明白,如果指双倍工资的话,下面做答,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从06年8月1日起算的,如果你继续在公司做的话,没有什么赔偿。
第二,双倍工资。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起算的,不是双倍底薪,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所以你的双倍工资是包括房补、饭补、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的。但是你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是以发票形式报销出来的,不知道在你的工资单上有没有体现,如果没有,我觉得这两个很难支持。但是你又有报销凭证,我觉得可以一试。
再解释一下,为什么从2月1日开始算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里面有条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算违法,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到1月31都可以签或补签,且不违法,所以要从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又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三,是包括在工资内,第二条已经说过。
第四,举证责任问题。你需要证明的是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你所列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这点。至于你的工资条能否被承认,这取决于几个因素:
1.你的工资条是否有公司公章或者领导人签字,如果有,则直接可以作为证据。
2.如果没有,则看公司能否举出其它证据来反驳你,如果公司举不出来,则你的证据也应该被采纳。
第五,你的申请理由足够充分,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的共有三项:
1.双倍工资
2.到09年1月1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则加一项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也没有什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说了。
第六,仲裁的步骤。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后,协商不成再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会告诉你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法院,我国的劳动法案件审理体系包括一调、一裁、两审,调指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