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企业免缴城建税应按那种文件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8:41:56
我企业是地震灾区受灾严重企业 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招收了当地近50位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人员 按2008年7月10日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 我公司能抵免城建税等 但当地税务所却按照 财税[2008]104号文件说我公司不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 有高手能回答一下吗 ?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 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川府发〔2008〕20号 《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从以上两个文件对比,可以看出这两份文件是有抵触的。按照地方法规服从中央法规的原则,应该以财税〔2008〕104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