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错误、欺诈、胁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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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
2、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3、胁迫:
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欺诈的对方是假意的自愿,胁迫的对方是被动的极不愿意的愿意。

错误就是做的不对;欺诈就是别人用慌言骗你;威胁就是别人强迫让你做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