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1:54:32
某电视大学为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7年中央电大某教授的讲课录音带,编制出“录音讲义”,共计两万余套。扣除成本费后,收支基本平衡。但“录音讲义”既未署该讲课教授之名,也没有取得其许可,没有向其支付报酬。该教授发现后,认为该电大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
1, 该教授的行为是否违反著作权法,为什么?
2, 该案例中如果把“录音讲义”仅复印十份,作为教学相关辅导材料,是否合法?为什么?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密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1, 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
2,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那些人的著作权?
3, 对于相关当事人行为的认定,下类意见中何者正确?为什么?
A甲在手稿上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B丙将手稿出借与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丁刊印手稿得到了戊的同意,属合法行为
D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手稿,不属于发表行为
4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并简要分析
A丁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丁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丙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丁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题:
1。该行为违反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该大学可以编制录音讲义,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文中大学两项都没有做到,显然违反著作权法。
2。合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的,不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

第二题
1。无权发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但甲在将手稿赠送给乙时,明确表示“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显然是不希望发表,因此甲的继承人也无权发表。
2。丁首先应该尊重甲的著作权另外,由于手稿的所有权现在属于丙,因而丙也享有手稿的展览权,丁也不得随意展出手稿。
3。C正确。
A中,甲的表示是不准备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的行为
B中,出借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中,丁虽然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手稿,但印制数量较大,且并未要求不得传播等,已经构成了对作品的公开,属于发表行为。
4。B正确。
A中,乙并非著作权人
B正确,上题中已经分析了
C中,丙的出借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中,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因此丁已经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