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这样的要求法律上支持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02:27
07年末,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前两天,也就是12月15日,公司突然宣布裁员,我不幸也在其中。公司人力部门找我谈话说,给我2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并且要求一周之内办完离职手续。
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求公司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金。而人力经理说,可以让我继续工作至本月结束,本月工资照发做为代通金。
如果我本月内离职的话,公司总共应赔偿我几个月工资呢?
有人说2个月的工资,有人说3个月的。我看了好多其它的提问,也都不能确定。麻烦各位能给我一个合理、满意的答案,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公司给你两个月的工资已经够了

你的情况公司应支付你的补偿有:
你工作至今,补偿金自新法实施计算,双倍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
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带通知金。
以上工资都是正式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存续期间解除合同必须在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在本月离职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可拿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你的工作年限是1年。其次还能拿到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即是2个月的工资。公司要求你把这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是不正确的,这个月的工资是正常发放的。
所以最后你应该拿到包括本月工资在内的4个月工资。

应支付你三个月工资补偿。因为即使你工作到月末,对方通知你的期限也不够一个月。而且本身你工作了,正常都应支付你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