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裁员,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00:11
我们公司因转型,1/3的工人与后勤待岗储备,待岗储备时签定了储备一年协议,协议里重要几点有,1、如员工直接与公司脱离干系,公司按劳动法给予补偿. 2、员工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则到分公司务工.3、员工进入储备状态,每月公司交纳社保和300元的工资,时间为一年,一年内在别处找到工作后通知公司,则公司与员工关系自动解除,如公司一年未给员工安排工作,则按劳动法给予补偿.

今天又刚刚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说公司领导经过律师询问,第3点的补偿可给可不给.到了我们公司,这就变成了肯定不给. 所以公司就发通知,第3条做废,这样的话我们就领不到补偿了,很多老员工更是损失更大,连第一点的补偿公司都不给了,因为说公司不是裁员.而是进行储备,自愿离开公司则是自己解除关系.

懂劳动法的律师朋友,请回答一下~~~

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变相裁员
劳动法方面的我懂得不多,不过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
而且,我认为从何同角度讲,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了,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去咨询一下劳动部门

不是说变个说法就行的!什么叫储备啊?没听说过!之前签过合同就按合同办,违约了让公司赔钱呗

劳动法没有“储备”的说法。公司的做法其实是逼迫劳动者与公司解约,同时减少补偿的成本(单方擅自解约应支付的补偿金很高)。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则如果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章、不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公司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即使进入所谓的储备状态,只要合同未到期,公司也没有理由降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的工资,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了。
公司这样做,我认为是规避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做的提前裁员行动。建议你与公司据理力争,如不成,就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了一些法律条文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分析】用人单位裁员程序,本条十分重要,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和“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