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灾区的捐赠到底要不要征收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1:02:51
我是福建外资企业,通过红十字对四川震区捐赠50万元库存商品.有人说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有人说对四川震区的损赠国家税务局等部门有联合通知说免征增值税.到底是要不要视同销售缴内增值税呢?

有关增值税的税收条例上规定几种视同销售的情况: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没有一条规定公益捐赠的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最后一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一条与公益损赠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企业对四川灾区的捐赠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有权威的说法吗?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中第四条第1点明确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附法规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2008-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