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因丧失生育能力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22:00:16
朋友赵(男)与妻子刘(女)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女方提出上诉,要求男方增加5万元的赔偿,理由是:刘与赵结婚1年后生了一对孪生女儿,因难产而采取了剖腹生产的手术,手术中为保全胎儿和孕妇的生命,医生对子宫进行了切除,由男方在手术意见书上签了字。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由于没有子宫丧失了生育能力,提出再婚时会因此出现困难,而字宫切除这个结果是和男方生育女儿时导致的,而且男方也签了字,因对此结果负责,故提出索要5万元的赔偿。

请教各路专家:女方的索赔要求有法律支持吗?合理吗?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谢谢!

不符合婚姻法赔偿规定,但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可予以考虑。男方自愿适当补偿的除外。

没有法律依据,但在财产分割时,法官可能会考虑这个事实,适当多判点财产给女方.

没有

很难得到支持,无生育能力可能会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帮助,但男方对此并无过错,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