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法律问题请教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6:15:29
某某与南京某大学的江南函授站签订协议,约定某某跟读其英语专业开设的课程,学习形式为函授,地点在江南某大学内,某某按时交纳学费,南京某大学保留其学籍两年,在两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的成人高考,入学考试合格,经录取取得正式学籍,跟读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得以认可,自某某被录取取得正式学籍起3年满,完成课程成绩等鉴定合格,南京某大学给与证书.
协议签订后,某某开始跟读南京某大学的英语专业课程并每年交纳学杂费2千元,参加每年的面授.之后参加成人高考,报考了该校,考试成绩达该校的录取线,此后,某某一直参加函授并交纳各种费用,到函授时间结束,某某完成课程并成绩合格.这时,南京某大学通知某某他当年并没有被南京某大学录取,而是被另一大学录取了,某某在南京某大学无学籍,所以不能发证给他.
问.应该用什么法律法规来作为诉讼依据?两个被告的责任是什么?这个上诉状要怎么写?

首先,这个问题只有一个被告,就是南京某大学。你说的情况应该是一个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你应该去申请行政复议,学校就这种培育方式既然已经和你签订了合同,应该按照规定来做,但是,由于没有即使调到你的档案,就造成了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校方的过错造成的。
其次,你要求赔偿的话,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把你的学籍调到该校,授予你学位。
如果不行,也可以要求赔偿你的损失(所缴纳的学杂费等,适当退还。)
走行政诉讼的程序,去该学校的上级领导机关申请。
至于起诉状,要写清你的事由和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