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合同生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2:59:29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要求分析具体过程并说明理由。
2、热水器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1、合同成立。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属要约邀请,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属要约行为,甲方回电属承诺。承诺生效的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即为承诺在作出相应行为时生效,即合同在受要约人作出相应行为时成立。
2、热水器全部毁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因为丙方与甲方(李某)形成了仓储合同,丙方就有保护货物完好的义务,故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杜造CASE来了解法律问题,很无聊~
现实中没有人这么做生意的!
但是还是回答你吧:
1.甲乙间关于前100台的合同成立。后100台不成立。原因是甲公司的要约乙方没有完全接受(时间条款),即不构成承诺。~因此后100台不成立!
前100台都收货了,当然成立买卖合同!

2损失由甲承担。乙已明确表示拒绝,因此商业惯例不适用。
基于1,合同也不成立。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以毁约来要求赔偿;当然热水器的损害并不由乙行为或过错造成,也无法获得赔偿。

BESIDES,读法律不要问这种应该谁承担的问题,。这永远是一方之词。法律的妙处在于不同的细节理解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要不要律师干嘛,直接找侦探找证据不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