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请专业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14:04
合同中关于付款的条款:“买受人在2008.12.31前付清全部房款,可享受7万元优惠,买受人需按照原价付款,优惠房款在全款到账以后退回,如买受人未能在2008.12.31前付清全部房款,则无权销售该优惠。”

我已经在2008.12.22前付清了除了优惠7万元以后的所有房款,问:“2008.12.31以后,开发商有没有权利以该条款为由要求买受人补齐7万元优惠款,不让买受人享受优惠?谢谢”

开发商有权利以该条款为由要求买受人补齐7万元优惠款,不让买受人享受优惠

既然你都交得差不多了,就在31日前付完那7万咯,到时候开发商就没有话说了,道理在你这边。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那就是他不对,只要告他就肯定会给的了。(你不交那7万,就是你的不对,没有优惠是你的问题了。理在开发商那)

开发商可以以该条款为由要求你补齐余款而不享受优惠的。因为合同中讲的很详细了。在31日前须付清全部房款者才有优惠。

可以的,从文字上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