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急啊!拜托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1:46:06
李某深夜潜入某单位财务室意图窃取保险柜内财物,但用尽了方法没有把保险柜打开.正要离开时跟巡逻的保安人员撞个正着,李某用木棍将保安人员打昏后逃走.到家后李某怕保安醒来认出自己便拿匕首欲将保安灭口刚到单位门口就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抓获.问:一,李某的窃取财物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二,李某将保安人员打昏行为如何定性?三,李某返回做案现场欲将保安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四,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一,李某的窃取财物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二,李某将保安人员打昏行为 为抢劫罪的转化犯...犯有盗窃,抢夺,诈骗行为的行为人.为了窝藏脏物 .消灭罪证.抗拒抓捕(本案中就属于这种情况.并不以真正偷到东西为要求)..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想威胁的.. 定 为抢劫罪

三,李某返回做案现场欲将保安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状态..还没有达到着手实行的阶段为预备

四,对李某 .(盗窃行为已经被转化了.不再考虑.定抢劫..后面杀人的预备行为与抢劫无关.不成立牵连或吸收.所以数罪并罚)

应该判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楼上有一点 前后矛盾 前面还说故意杀人犯罪预备 怎么后面又说是未遂呢?

一楼的前三问基本正确,在此不多做回答
第四问,抢劫罪即遂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不成立,原因在于一楼混淆了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具体课参考刑法22条23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寻找行为”都属于为具体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并未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权益收到损害,故认为是预备犯而不是实行犯。故李某不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是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