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问题,经济法,请帮忙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4:52:14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1)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2)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3)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该产品写明是“多功能”,但实际只有一种功能,说明这个产品的标识具有虚假宣传

  2、由销售商对产品进行负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由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居民甲可以向商场提出退货,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商场要求1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szbts.gov.cn/zcfg/flfg/200704/t20070417_193604.htm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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