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8:27:47
如果某员工在企业工作了5年,前面每年都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6月份签订的,请问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后,根据新法的解释,该劳动者在2008年6月份前是否事实上已经和企业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了?

不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要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签订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1.1前的签订次数不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的!

gaga a

不是
必须是08年以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次签订才能是无固定期
08年以前必须工作满10年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计算次数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