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金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3:02:03
我是一名医生在一家县医院工作,2005年大学毕业和医院签定了一份《大学生就业协定》,协议时间是5年,没有签定违约金,只有备注上签定如果违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作后我又与医院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合同上同样也没具体签定违约金的赔偿。三年中也没有外出进修学习和进行专业的培训。第二份合同于2008年9月到期,医院没有与我续签合同和签定定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现在我以向医院提交了辞职报告,不过医院现不于答复。我想咨询:第一份《就业协定》是否仍然有效?如果医院继续不于答复或表示不同意我是否可以在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自动离开医院,如果医院要求违约金赔偿是否合法,有没有违约金赔偿的标准,我是否有权向医院提出开具我相关工作证明和其他证明的权利和怎样才能执行?

1.有关违约金的问题。现在除了两种情况以外都不可以约定违约金了。第一是培训服务期的情况,且违约金不超过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是竞业限制。

2.有关辞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要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直到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止(一年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明确规定。当然,就算还没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你不做了,也不需要负其他责任。

3.有权向医院提出开具。若医院拒不开具,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执行的你今年9月合同到期。你只能拿到从9月到现在的赔偿,每月工资番一倍。没有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