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16:37
我在2001年进工作单位,到2004年1月1日单位与我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单位裁员与我终止合同,请问终止合同后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1、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单位签定了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应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那时你不同意还签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应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目前情况下: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没有补偿金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应有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3、可以与公司协商索要,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所以像你的情形 可以的哦!

有,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就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
如果有三次以上,公司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裁员,肯定需要支付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