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后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具体事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36:39
我们单位有一个员工,93年12月底来工作,2003年12月31日离开单位
1、因为他被认定为“临时工”,所以我们单位是一年一年签订的合同;
2、他于2003年6月开始出现症状,主要是脑袋不清楚,据说是脑血管硬化;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31号基本没来上班,但是单位都给全工资、奖金等,并未扣钱;
3、因为他的病,所以单位在2003年的合同期满以后,就没有再像以前那样签订一年期的合同;

现在他要求赔偿,怎么办?

我自己的理解是:
1、他在我公司连续工龄已经10年以上
2、患病时照发工资、奖金,应该比相关法规要求给的还高
3、患的病是慢性病,不知是否算是因公致病;
4、2003年距离现在已经3年多,可能超过了诉讼时限

但具体是否应该赔偿,还是请大家帮忙解答
我想补充一下,他当时并没有要求继续签订合同,公司当然也没有在2003年12月31日以后继续支付工资,形成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公司虽然是在当年的合同期满后解除的合同,但因为他是慢性病,所以一直没有治好,等于说我们是在他的治疗期终止合同的

我现在最想问的就是,公司现在有没有必要对他赔付

1、属于连续工龄10年以上,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法律只规定了最低支付标准。
3、不属于职业病。
4、合同期满后,如果单位仍然支付工资,应当视为劳动关系存续,应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合同期满单位并未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