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场地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5:48:02
水利局(甲方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水电管理处(甲方)将原水电管理处招待所出租给我方(乙方)。原合同签订时间为5年。从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在合同第13条注明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甲方主管部门一份并于2007年租用合同到期后。由水电管理处研究并同意延长租凭合同到2015年。于08年9月17日收到甲方通知。称租用合同已经于07年4月30号到期。并以收回场地用于成立新的服务中心为由要求我方搬迁。我方已水电管理处未对违反合同方面提出赔偿而拒绝搬迁。而水利局于08年12月24号发出律师函。所以我方想咨询一下百度知道有这方只是的好人们。看看可以提供一下什么意见。不胜感激。

1、既是已经收到律师函,对方在你仍然不搬迁时,可能会提起诉讼。

2、“于2007年租用合同到期后。由水电管理处研究并同意延长租凭合同到2015年”:,
(1)这个延期合同是书面形式的吗?如果是,对方擅自解除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甲方应当承担提前解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2)对方未提出违约赔偿,你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

3、在对方还没有起诉时,最好是现在去和对方协商损失赔偿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对方来起诉,这样你主拒不搬迁也有了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