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该条解释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15:35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还在生效,能否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起交通肇事罪诉讼“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是64877元。对方机动车应负全责法院却只认定主要责任还只判赔60%,竟然还拒不赔付。

你说的有点看不懂,现在早已经修改成了不能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才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了。
事故认定书显示 对方 是全责么?不明白 什么叫应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