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4:28:04
您好!我的一位亲人是私企的财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提取公款43万元用于打私彩。他的本意只是想暂时挪用,博彩成功后归还,结果全部输光失去归还能力。无奈惊恐下采取逃亡,在逃亡地主动与公司联系,表示请公司假以时日,一定设法归还,并立借据。后又与公司多次电话联系,表示暂时确实无还款能力,请求公司给时间筹钱,若公司不同意,则愿意回归属地自首。当时公司方面表示求财而已,限短期内必须归还,否则就不是坐牢这么简单,一定不会让其家人好过。我的亲人遂打消自首念头,四处筹款,未果。前些日子被当地公安跨区追捕回所在地。请问:1、他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2、将会如何量刑?3、是否必需请律师帮助?4、他及其家属名下已无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需归还该笔款项?5、是否还有其他减刑途径?盼赐复,感激不尽!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在主观上的目的不同,前者为挪用,后者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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