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敏,退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2:13:58
我用了北京同仁堂的美白化妆品,严重过敏,要求退货,花850块买的,他们只退500块,用了3天。请问,我该怎么办?国家有没有关于化妆品的行销法则

1。首先,看包装说明或者售卖广告是否有关于退换货的说明,若有,从说明
2。其次,看化妆品包装说明上是否有类似“本品具有一定刺激性,建议使用前局部试用,如发生过敏现象请勿使用”之类的说明,若有,开封不退;若无,可以侵犯消费者基本权利为由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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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
  问题补充:
  买卖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由商家提供意大利牛皮的报关单证明其牛皮为意大利牛皮。但是,商家提供的报关单为从新加坡进口牛皮的报关单,消费者在收到该报关单后,再次请其销售经理确认该报关单为意大利牛皮的报关单,销售经理在该报关单上再次签字予以确认。
  此外,销售人员口头信誓旦旦保证皮床不掉色,结果她自己在擦拭后有掉色现象。
  经过与商家协商,商家还没有同意赔偿,对方要求到我家看货,并请我们请律师。
  律师回答:
  用新加坡牛皮冒充意大利牛皮,
这属于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你可以根据第50条的规定,打12315向工商局投诉,并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