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胜算率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5:24:54
您好:
我是一个外地到常熟工作的普通劳动者,2007年12月22日在常熟的一家公司上班,老板说2008年1月1号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来因老板有事情耽误了到2月1号签定了时间为2008年1月1号起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帮我办理社保,知道08年7月8日帮我办理了社保。2008年12月1号我接到了人事部门的一张盖有公章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叫我12月31号去财务部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这个通知书里是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不续约了。今天公司财务部门告知我公司不打算给我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明天就是12月31号了。
请问:1.我要不要去财务办理离职?(公司已经没排我下个月的班了。)还是先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了才去办离职。
2.我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还有我想要求公司帮我补交2008.1月——2008.7月的社保,在仲裁申请里那个数额是怎么算的?还有干满了一年了也应该有年假的吧?
3.那张终止劳动合同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们签过的合同什么的当初并没有给一份让我们自己保管的,都在人事部,我可不可以到发工资卡的银行去拉清单当作证据使用?
本人急,急需您的帮助解答,谢谢。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该规定,你的合同到08年12月31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但用人单位应支付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书、工资卡均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依据。
2、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你的工资总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你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应要求按60%的标准缴纳。
3、关于年休假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工作满12个月方可享受年休假。不知你之前有无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如属于初次就业,则你不应享受年休假;如你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过,则合并计算,超过12个月,可享受年休假5天(工龄不超过10年)。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