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1:17:30
在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编的08年经济法精读精讲中有一道例题:甲因观赏远处风景而和乙约定每年向其支付4000,乙不能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乙将土地转让给丙后丙在此地上建起高楼,甲与丙发生纠纷,问怎么处理,答案是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原因是甲欣赏风景没有实现土地利益.

这和我听的郭守杰的经济法讲课内容完全相反!!到底谁错了呢?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该合同并不因登记而影响其效力。故D项是错误的。

而地役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应当登记,否则不能成立,而题中并未登记,所以该地役权是不存在的,A项是正确的。

由此,甲乙之间只是合同关系,而没有设立地役权,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即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