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46:52
下面这些是知道的效力带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请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吗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是。
效力待定是由于主体不适格,需要有处分权的人进行确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是因为合同规定的条件不成就而没有生效,一旦满足条件还是生效的

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