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者缘何成受害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53:35
2008年3月份,我与两朋友准备吃饭,其中一位是森林公安(以下简称A),刚执行完灭火任务归来,提出本人与另一人(以下简称B)一起,去陪他去换掉灭火时穿着的防火服。当时已是晚8、9点,在告知保安的前提下,A要求打开院门,我三人一起走进朋友所在单位大院。期间,另一名保安(以下简称C)冲出保安室,口中有酒气,辱骂我三人,阻止我三人进入,并抓住B衣领。由于我和另一名保安劝阻,并未发生殴斗。。(此时本人在劝阻C期间,在C右裤兜发现以下提到的水果刀刀柄)后由A致电大院保卫科长,我三人得以进入。
20分钟后,A换完衣服,我三人准备出院回家。行至大院门口,A要求保安打开大门,这时,C又对其进行辱骂,二人发生口角。又是我和另一名保安的劝阻,事情也已平息。可就在我三人在大门外等车期间,C冲出大门,用类似于推搡的动作,将A摔倒在地,此时我已经发现C手里握有一把水果刀,于是与B上前制止,这时,A也起身加入,期间发生厮打。最后我三人合力将刀打落在地,C身靠大门不做抵抗告终。(另一名保安始终在劝架)
待厮打结束后,我三人决定报警,待110民警赶到之前,C已返回保安室。在110民警赶到后,把凶器收起。进入保安室,将C带出,并与我三人一起返回公安分局。110民警了解情况后,询问双方是否有伤,回答都没有伤。在民警的协调下,决定由A工作单位内部调解。在公安分局出来之后,我三人便各自回家。
第二天,A致电给我,告知其受伤,位置在臀部靠近胯部附近,3cm×2.5cm伤口,鉴定为轻微伤,未住院。此伤口由于未知原因,当时并未察觉。
A鉴定结果出来1到2天后,C也到医院做了检查,当时检查结果为右眼眼底充血、外伤性白内障。两天后,在其单位借款,由1名保卫科副科长陪同,去北京治疗。前后两次花费6-7万元左右。
1-2周后,事发所辖公安分局以“涉嫌伤害他人”为由,传唤A、B与我三人,做治安案件处理。之后9个月再未传唤。
2008年12月29日,事发所辖公安分局以“重伤害”罪名,又传唤我三人。并告知,C已在县级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右眼已盲,构成7级伤残,案件已移交刑侦大队。并有保安室屋顶监控为证据,证明我三人在院外对C进行殴打,对我三人实行刑事拘留,目前我三人已办取保候审,并对伤残鉴定提出疑义,申请二次鉴定

行凶者缘何成受害者?不是谁说他是受害者法院就认可的,法律事实是要用证据来说话的。目前你们没什么证据,所以形式才对你们不利,也不用太慌张,静下来尽力收集对你们有利的证据就是了:
1、当晚你们事后报警并做了调查记录,想办法复印那些材料并加盖公安局证明章,证明整个过程中你们不存在故意伤害意图而过错在C。
2、争取证人,比如另一个保安和其他目击者,最好能证明当时C确实醉酒行为不当。
3、以这个罪名起诉你们,最好还是重视一点,请个律师帮你们。收集材料和程序、思路人家都会专业一点。
4、照你的描述,你们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并未过当(C身靠大门不做抵抗告终,如果他不抵抗后你们没有再动手),之所以走上公诉程序是因为结果比较严重。但这个结果也是过失造成的(你们没打得太过分吧?)
综上,以你的描述在我看来这个事情不是不能收拾,如果有必要你们甚至可以提起反诉。
但是,以上都只是根据你的描述做的推断,不保证完全可以实现。
一句话,赶紧请律师去办。

我不是专家,我很同情你们。其实,在打架的时候 就应该把他** 免的麻烦 呵呵